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易,616,202401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61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家豪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880號),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在案。
因茲被告高家豪就起訴書所載之犯罪事實,另可能涉嫌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罪,而該條之最重法定本刑為有期徒刑5年,已非屬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規定得獨任審理之案件,應行合議審判案件,故有再開辯論改由合議庭審判之必要,爰再開辯論,並定於113年2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10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議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