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簡上附民,104,2023091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黃州霆
被 告 陳靖雙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李昭然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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