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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69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明永
選任辯護人 陳婉寧律師
邢建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關被告林明永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應予以更正為「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有關被告林明永出生年月日「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記載,顯屬「民國00年0月00日生」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予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佩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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