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事實
- 理由
-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謝耀瑩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
-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76-3
- 三、論罪科刑:
-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
- (二)被告以一個提供前開2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使詐騙集團
- (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 (四)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6日
- (五)辯護意旨另提出被告之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
-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
- 四、被告固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作為詐騙被害人使用,然依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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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訴字第7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耀瑩
選任辯護人 余昇峯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764、14231、14234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15068、15187、15439、17185、17628、17854、18844、18868、19405、19575、20286、21031、21152、21987、24908、25936、26932、270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謝耀瑩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謝耀瑩依其生活經驗及智識程度,知悉一般人申請金融帳戶使用並無困難,而無故取得他人金融帳戶使用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得預見將自己帳戶資料提供予不認識之他人使用,有遭他人利用作為收受及提領詐欺取財犯罪所得財物之工具,並掩飾、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去向及所在之可能,進而對該詐欺取財、洗錢正犯所實行之犯行施以一定助力,仍基於縱令生此結果亦不違其本意之幫助犯意,自民國111年3月13日起,依網路交友所認識LINE暱稱「吳懿」、姓名年籍不詳成年人之指示,將其申辦之國泰世華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設定約定轉帳帳戶後,再將上開2個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及密碼提供「吳懿」使用,嗣「吳懿」或其所屬、轉交帳戶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即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對如附表各編號所示林怡菁等21人施用詐術,使之陷於錯誤,而陸續匯款至指定帳戶內,再經不詳之人以網路銀行匯出殆盡,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各被害人遭詐騙之時間及方式、匯款之時間及金額、匯入帳戶等節,均詳如附表各編號所示)。
嗣經林怡菁等人發覺有異,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理 由
一、本判決所引用被告謝耀瑩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屬傳聞證據,然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表示同意作為證據(本院卷第100頁),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本院卷第376-377、442頁),且有附表各編號「證據出處」欄之供述、非供述證據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確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對於犯罪與正犯有共同之認識,而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未參與實施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意旨參照)。
被告提供自身國泰世華銀行、合作金庫銀行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等資料予不詳他人使用,使他人所屬或轉交之詐騙集團分別向本案被害人詐欺財物後,得以使用該等帳戶為匯款工具,進而取得款項以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尚非實施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亦查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參與詐欺取財、洗錢犯行之構成要件行為,堪認被告所為,係參與詐欺取財、洗錢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僅對遂行詐欺取財、洗錢犯行資以助力,應論以幫助犯。
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幫助洗錢罪。
(二)被告以一個提供前開2帳戶資料之幫助行為,使詐騙集團得用以詐騙本案如附表所示21名被害人之財物,而幫助正犯遂行洗錢犯行,為以一提供帳戶行為同時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洗錢罪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幫助洗錢罪處斷。
(三)被告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
(四)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業於112年6月16日修正施行。
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修正前原規定:「犯前二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修正後則規定為:「犯前四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經新舊法比較,修正後之條文既較為嚴格,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被告於本院審理中自白幫助洗錢犯行,應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其刑。
(五)辯護意旨另提出被告之新光醫療財團法人新光吳火獅紀念醫院112年7月10日乙種診斷證明書,主張被告於本案行為時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減輕事由。
而該診斷證明書上固記載:被告因憂鬱症引起之情緒低落、失眠,於103年1月15日至該院精神科初診,而後陸續返診用藥迄今,其病情以及相關用藥,都可能引起反應遲鈍而造成較易受騙的情形等節(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794號卷第61頁),然依被告提出與「吳懿」之LINE對話記錄觀之,被告曾向對方表示自己識破詐騙集團佯稱有包裹送達、欲騙取關稅及運費之詐騙手法(本院卷第219頁),也曾向對方表示自己不會將提款卡給人(本院卷第346頁),在對方提出兼職提供帳戶幫公司節稅之方案、要求提供帳戶密碼時,均曾質疑是否為詐騙、為何要提供密碼(本院卷第176、208頁),亦轉貼詐騙集團新聞報導質問對方(本院卷第181頁),故縱使被告行為時有服用治療憂鬱症之用藥,其對於金融帳戶、提款卡等基本運作規則、設定密碼之用意及同類詐騙手法橫行之現況等客觀情狀,並無理解上之障礙,亦能上網搜尋相關資訊並提出質疑,足認其辨識提供帳戶行為可能涉及非法詐欺、洗錢犯行,以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較諸常人並無顯著減低之情況,難認有刑法第19條第2項之情形,自無從依該條規定予以減輕其刑,辯護意旨之主張,難認有據。
(六)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常管道取得財物,為貪圖小利,竟輕率將本應謹慎保管之帳戶資料交予不詳之人使用,終使詐騙集團得以遂行詐欺犯罪並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來源、去向及所在,對於如附表所示被害人/告訴人之財產法益共造成新臺幣800餘萬元之巨大損害,更使告訴人求償、檢警追查均趨於不易,實屬不該;
惟念被告終知坦承犯行,且與告訴人蔡欣慧達成和解(本院卷第393-394頁)並依約賠償(本院卷第445頁),尚有悔意,並考量被告前述之身心狀況、自承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442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就罰金刑部分,審酌被告之生活狀況、經濟能力、維持刑罰執行之有效性與公平性等情狀,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被告固將本案帳戶資料提供他人作為詐騙被害人使用,然依卷內事證,並無任何積極證據佐證被告提供帳戶資料後,確有實際取得報酬或前開被害人遭詐騙之金額,因認被告並無任何犯罪所得,毋庸宣告沒收或追徵。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宇青提起公訴及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呂永魁、劉畊甫、林弘捷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薛雯文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 告訴人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新臺幣,不含手續費) 匯入帳戶 證據出處 備註 1 林怡菁 112年1月6日LINE暱稱「吳淡如」及「昌恆官方客服」等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林怡菁佯稱可依指示操作「昌恆」APP進行投資云云,致林怡菁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6日9時20分匯款20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林怡菁於警詢之陳述(112偵15068卷第11-14頁) ②林怡菁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15068卷第45-69頁) ③林怡菁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15068卷第81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4234卷第24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068、15187、15439號移送併案 2 陳家瑞 (被害人) 112年1月中旬LINE暱稱「鄭誌安」、「程佳璐」及「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陳家瑞佯稱可以操作「昌恆」APP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陳家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3月16日10時16分匯款20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陳家瑞於警詢之陳述(112偵17185卷第53-55頁) ②陳家瑞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17185卷第81-98頁) ③陳家瑞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17185卷第113、115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4234卷第24、25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185號移送併案 ②112年3月21日14時46分匯款25萬元 3 鄭水平 112年2月初LINE暱稱「吳筱琪」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鄭水平佯稱可使用「昌恆」APP進行投資獲利,惟若要出金需依LINE暱稱「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指示操作云云,致鄭水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6日11時7分匯款120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鄭水平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6932卷第19-23頁) ②鄭水平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26932卷第115-132頁) ③鄭水平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6932卷第121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4234卷第24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6932號移送併案 4 黃月貞 (被害人) 112年1月14日LINE暱稱「黃世聰」、「陳夢雅」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黃月貞佯稱可使用「昌恆」APP認購股票、投資獲利云云,致黃月貞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7日9時14分匯款4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黃月貞於警詢之陳述(112偵19405卷第15-17頁) ②黃月貞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19405卷第49頁) ③黃月貞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19405卷第51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4234卷第24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405、19575、21987、24908號移送併案 5 吳建榮 (被害人) 112年1月15日LINE暱稱「鄭誌安」、「程佳璐」及「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吳建榮佯稱可使用主力與卷商合作的「昌恆」APP進行投資賺錢,操作上會有優先順序的優勢云云,致吳建榮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7日9時22分匯款95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吳建榮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152卷第21-23頁) ②吳建榮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21152卷第25-29、35-41頁) ③吳建榮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1152卷第33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4234卷第24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0286、21031、21152號移送併案 6 黃國政 112年2月間LINE暱稱「周怡婷」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黃國政佯稱可使用「昌恆」APP投資賺錢,且可代為操盤云云,致黃國政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7日9時41分匯款30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黃國政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987卷第11-21頁) ②黃國政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21987卷第35-53頁) ③黃國政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1987卷第57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4234卷第24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405、19575、21987、24908號移送併案 7 黃琮翔 112年3月1日LINE暱稱「黃世聰」、「蔣可欣」及「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黃琮翔佯稱可教導使用「昌恆」APP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黃琮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7日10時33分匯款57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黃琮翔於警詢之陳述(112偵18844卷第15-20頁) ②黃琮翔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18844卷第103-125頁) ③黃琮翔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18844卷第128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4234卷第24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844、18868號移送併案 8 楊淑芳 112年1月2日LINE暱稱「吳淡如」、「陳琇怡Zoe」及「昌恆官方客服」等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楊淑芳佯稱可使用「昌恆」APP投資股票來賺錢云云,致楊淑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7日12時56分34秒匯款60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楊淑芳於警詢之陳述(112偵18868卷第23-31頁) ②楊淑芳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18868卷第135-192頁) ③楊淑芳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18868卷第117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4234卷第23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8844、18868號移送併案 9 羅婉媛 112年2月許LINE暱稱「羅雅雲」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羅婉媛佯稱可依指示使用「昌恆」APP投資賺錢,並匯款至LINE暱稱「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提供的帳戶來入金,致羅婉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3月17日12時56分39秒匯款3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羅婉媛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7015卷第16-18頁) ②羅婉媛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27015卷第60-88頁) ③羅婉媛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7015卷第93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4234卷第23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7015號移送併案 ②112年3月17日12時58分匯款3萬元 10 吳月里 112年2月16日10時許LINE暱稱「王雨晴」及「鴻運當頭財經交流M15」LINE群組內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吳月里可使用「永誠金控」APP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吳月里陷於錯誤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20日8時16分匯款200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吳月里於警詢之陳述(112偵15187卷第29-34頁) ②吳月里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15187卷第121-167頁) ③吳月里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15187卷第87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4234卷第23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068、15187、15439號移送併案 11 張祥麟 112年2月中旬LINE暱稱「鄭誌安股市」、「黃子芸」及「昌恆官方客服」等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張祥麟佯稱可依指示操作「昌恆」APP投資股票賺錢云云,致張祥麟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3月20日9時16分匯款5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張祥麟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1031卷第7-10頁) ②張祥麟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21031卷第33-49頁) ③張祥麟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1031卷第29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4234卷第23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0286、21031、21152號移送併案 ②112年3月20日9時19分匯款5萬元 12 洪榮廷 (被害人) 112年1月30日LINE暱稱「阿美」及「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洪榮廷佯稱可使用「昌恆」APP委託昌恆公司代操作股票賺錢云云,致洪榮廷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20日9時27分匯款26萬1,50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洪榮廷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0286卷第15-16頁) ②洪榮廷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20286卷第59-69頁) ③洪榮廷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0286卷第37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4234卷第23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0286、21031、21152號移送併案 13 王正中 (被害人) 112年1月14日LINE暱稱「鄭誌安」、「林佳雯」及「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王正中分享投資股票訊息、佯稱使用「昌恆」APP投資股票可彌補先前的虧損云云,致王正中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3月20日12時5分匯款5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王正中於警詢之陳述(112偵14234卷第13-17頁) ②王正中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14234卷第37-55頁) ③王正中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14234卷第35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4234卷第23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764、14231、14234號起訴 (原起訴範圍) ②112年3月20日12時6分匯款1萬元 14 蔡欣慧 112年3月14日許LINE暱稱「黃世聰」、「周淑惠」及「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蔡欣慧教導投資股票、佯稱可使用「昌恆」APP操作獲利云云,致蔡欣慧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20日12時24分匯款5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蔡欣慧於警詢之陳述(112偵17628卷第29-33頁) ②蔡欣慧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17628卷第109-119頁) ③蔡欣慧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17628卷第117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4234卷第23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628號移送併案 15 林輝明 112年1月31日自稱為股票投資老師及助理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以LINE先後向林輝明佯稱可使用「昌恆」APP來操作股票賺錢云云,致林輝明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21日10時48分匯款7萬5,000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林輝明於警詢之陳述(112偵13764卷第21-25頁) ②林輝明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13764卷第69-97頁) ③林輝明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13764卷第43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4234卷第25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764、14231、14234號起訴 (原起訴範圍) 16 林淑媛 (被害人) 112年1月22日LINE暱稱「趙文哲」及「Anke-雅婷」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林淑媛佯稱可使用「昌恆」APP來操作股票賺錢、保證獲利且穩賺不賠云云,致林淑媛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21日12時34分匯款10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林淑媛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4908卷第17-19頁) ②林淑媛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24908卷第159-163頁) ③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4234卷第25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405、19575、21987、24908號移送併案 17 黃晨瑜 112年3月16日許LINE暱稱「趙哥」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向黃晨瑜佯稱可使用「漢聲」平台來投資獲利,致黃晨瑜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22日14時6分匯款10萬元 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黃晨瑜於警詢之陳述(112偵15439卷第17-19頁) ②黃晨瑜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15439卷第41-49頁) ③黃晨瑜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15439卷第53頁) ④被告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12偵14234卷第25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5068、15187、15439號移送併案 18 朱國華 (被害人) 112年1月間LINE暱稱「黃世聰」及「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朱國華介紹股票、報明牌、佯稱要使用「昌恆」APP協助朱國華操盤云云,致朱國華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5日10時3分匯款60萬元 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朱國華於警詢之陳述(112偵14231卷第13-14頁) ②朱國華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之聯絡紀錄(112偵14231卷第22頁) ③朱國華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14231卷第18頁) ④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14231卷第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764、14231、14234號起訴 (原起訴範圍) 19 林玩杏 112年1月15日LINE暱稱「林穎」、「洪水彤」及「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林玩杏佯稱可使用「昌恆」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林玩杏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5日11時10分匯款50萬元 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林玩杏於警詢之陳述(112偵17854卷第63-67頁) ②林玩杏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17854卷第111頁) ③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14231卷第11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7854號移送併案 20 呂麗鳳 112年1月10日LINE暱稱「吳淡如」、「蔡雪凌」、「譚湛林」及「昌恆官方客服」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呂麗鳳佯稱可使用「昌恆」APP投資獲利、惟須先儲值云云,致呂麗鳳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①112年3月15日11時30分匯款10萬元 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呂麗鳳於警詢之陳述(112偵25936卷第105-109頁) ②呂麗鳳遭詐騙之匯款紀錄(112偵25936卷第125-133頁) ③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14231卷第11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25936號移送併案 ②112年3月15日11時32分45秒匯款9萬9,998元 21 林大翔 112年1月4日21時許LINE暱稱「黃世聰」及自稱為其助理李桐欣之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先後向林大翔佯稱可使用「昌恆」APP投資獲利云云,致林大翔陷於錯誤而於右列時間進行匯款。
112年3月15日11時32分22秒匯款10萬元 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林大翔於警詢之陳述(112偵19575卷第13-14頁) ②被告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偵14231卷第11頁) 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9405、19575、21987、24908號移送併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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