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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緝字第89號
原 告 蔣兆宜
被 告 顏志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66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小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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