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19號
原 告 黃慧馨
被 告 簡建州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69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至原告另就被告藍慶臨、龔廷豪、劉文彥亦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以起訴不合法均為判決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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