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附民,1962,20240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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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62號
原 告 李烈齊



被 告 江富山
許明傑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87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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