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附民,1984,202401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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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984號
原 告 黃淑芬

被 告 廖祐辰
(現另案於法務部○○○○○○○○○○羈押中)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938號詐欺等案件(偵查案號:112年度偵字第21734、22490、225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蘇琬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俊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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