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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165號
原 告 吳季靜
被 告 陳耀恩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98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吳季靜遭詐騙集團詐騙新臺幣(下同)651萬元,其中被告陳耀恩取走原告180萬元,故對被告求償180萬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就原告吳季靜被害部分,業經本院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自應依首揭規定,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秀枝
法 官 鄭欣怡
法 官 謝當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郭如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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