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交易,168,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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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易字第16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佩珊




選任辯護人 游開雄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調偵字第9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惟因告訴人陳聰明於辯論終結後,具狀表示已與被告劉佩珊達成和解並撤回告訴,考量被告所犯過失傷害罪嫌屬告訴乃論之罪,為保障被告訴訟權益,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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