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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交簡字第4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世丞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所為
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於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所載「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12年10月2日新北裁鑑字第1125093351號函暨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1份」,應更正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112年5月8日北市裁鑑字第1123054893號函暨臺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鑑定意見書1份」。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如主文所示證據部分,顯係誤寫,揆諸前開說明,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為此,特以此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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