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交簡上,50,202310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簡上字第50號
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譚光佑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2年3月1日所為111年度審交簡字第417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1年度偵字第1678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審理範圍:㈠按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而其立法理由指出:「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

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

是科刑事項已可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上訴人明示僅就科刑事項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應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量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第1項之上訴,準用第3編第1章及第2章除第361條外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3項亦定有明文。

㈡經查,本案上訴人即檢察官於上訴書所載之上訴理由僅就原判決之量刑提起上訴,復於民國112年7月31日本院準備程序中已敘明其就原判決之量刑提起上訴等語【本院112年度交簡上字第50號卷(下稱本院交簡上卷)第17、18、56頁】,故本院僅就原判決量刑部分進行審理,至於上訴理由內未表明上訴之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部分則不屬本院審判範圍,就相關犯罪事實及所犯法條之認定均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詳附件),合先敘明。

二、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被告駕駛租賃小貨車上路,未注意車前狀況並保持安全距離,追撞前方告訴人李梓筠所駕駛、搭載林家柔之自用小客車,致其等分別受有起訴書所載及其他傷害,均需持續接受復健治療;

又被告於案發後均未表達任何歉意,更將賠償責任全數推給保險公司,犯後態度不佳,原審僅判處有期徒刑3月,顯屬過輕,難收懲戒之效,且悖離一般人民之法律期待,罪刑顯不相當等語。

三、上訴駁回之理由:㈠按量刑之輕重,係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茍已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則不得遽指為違法;

又刑罰之量定屬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行使,但仍應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由及一切情狀,為酌量輕重之標準,並非漫無限制,在同一犯罪事實與情節,如別無其他加重或減輕之原因,下級法院量定之刑,亦無過重或失輕之不當情形,則上級法院對於下級法院之職權行使,原則上應予尊重。

㈡查原審簡易判決以被告肇事後,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公務員知悉其前開犯行前,向獲報到場處理之員警坦承其為肇事之人,而係於有偵查犯罪權限之機關或人員知悉其犯罪前,主動向員警自首,嗣並接受裁判,符合自首之規定,依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減輕其刑,並審酌被告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本應小心謹慎以維護自身及他人之生命身體安全,竟因如起訴書所載之過失,肇致本件車禍事故之發生,致告訴人李梓筠、林家柔分別受有如起訴書所載之傷勢,殊屬不該,衡以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然因與告訴人李梓筠、林家柔就賠償金額無法達成共識,致未能調解成立,又被告無前科、素行良好,暨考量其過失程度非低、告訴人2人所受傷勢輕重,及被告自陳高職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目前從事運輸業、月收入約新臺幣4萬2,000元、未婚、無需扶養家人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已充分斟酌被告之犯罪情節及其個人狀況、犯後態度等情納入考量,而依刑法第57條各款事項為量刑,經核原審所處刑度並無濫用裁量權、違反罪刑相當原則等違法或不當情形。

從而,檢察官上訴意旨指稱原審量刑過輕,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貞卉提起公訴,檢察官余秉甄提起上訴,檢察官謝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簡字第417號刑事簡易判決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