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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號
原 告 汪世禎
法定代理人 汪鈺蓉
訴訟代理人 陳怡文律師
被 告 陳祥翎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52號過失致重傷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祥翎被訴過失致重傷等案件,經原告汪世禎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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