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交附民,104,202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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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04號
原 告 毛如平

被 告 劉德仁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交簡字第32號(原案號112年度交易字第12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 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陳銘壎

法 官 李昭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江定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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