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交附民,29,2023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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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29號
原 告 余蕎亦
訴訟代理人 楊佳陵律師
被 告 陳鳳謙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易字第3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吳天明
法 官 鐘乃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毓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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