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原易,26,20231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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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易字第2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俞成



公設辯護人 王筑威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毒偵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陳俞成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就被訴之犯行坦承犯罪,本院認為綜合被告之自白及其他卷內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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