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單禁沒,21,2023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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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禁沒字第21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勢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7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勢升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7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查扣之白色晶體2包(驗前總淨重52.11公克)、黃棕色晶體1小包(驗前淨重11.78公克)、白色包裝咖啡包(驗前總淨重15.31公克)、黑色包裝咖啡包(驗前淨重1.36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參見內政部警政署111年3月16日刑鑑字第1108047944號鑑定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聲請書誤載為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又倘違禁物經法院優先適用刑法第40條第1項之規定,於裁判時併予宣告沒收,自無再適用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以裁判單獨宣告沒收之餘地。

三、經查,被告黃勢升於民國110年12月19日為警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固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其中附表編號4、5所示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等成分,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111年3月16日刑鑑字第1108047944號鑑定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78號卷第157頁至第159頁),然被告被訴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而混合二種以上毒品犯行,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27號判決判處罪刑,且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因於該案判決中一併宣告沒收銷燬在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憑,則依上開說明,本院前既已就扣案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物宣告沒收銷燬在案,自無從再適用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銷燬,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上開物品,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禹晨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30 日
附表:
編號 扣案物品 物品外觀 數量 驗出毒品成分 重量 1 甲基安非他命(鑑定書編號1) 白色晶體 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總淨重52.11公克,驗餘總淨重51.86公克。
2 甲基安非他命(鑑定書編號2) 白色晶體 1包 3 安非他命(鑑定書編號3) 黃棕色晶體 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驗前淨重11.78公克,驗餘淨重11.55公克。
4 毒品咖啡包(鑑定書編號W1至W3) 白色包裝,內含褐色粉末 3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芬納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驗前總淨重15.31公克,驗餘總淨重13.75公克 5 毒品咖啡包(鑑定書編號B1) 黑色包裝,內含褐色塊狀物 1包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第三級毒品硝甲西泮、芬納西泮、第四級毒品硝西泮 驗前淨重1.36公克,驗餘淨重0.40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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