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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單聲沒字第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宜帆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0年度緩字第111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執聲字第3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10號被告吳宜帆違反商標法案件,經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11年9月16日期滿,所查扣之仿冒「APPLE」商標連接線1件、電源轉接器1件、耳機9件、傳輸線7件、充電頭5件、耳機插孔轉接器6件、仿冒「SAMSUNG」商標電池8件、傳輸線62件、耳機42件、充電頭47件、充電組(一頭)3套、行動電源5件(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保管字第1546號扣押物品清單),此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610號卷內之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吳宜帆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0年8月29日以110年度偵字第361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1 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0年度偵字第3610號卷〈下稱偵卷〉第317頁至第320頁,本院卷第8頁)。
而扣案之仿冒「APPLE」商標連接線1件、電源轉接器1件、耳機9件、傳輸線7件、充電頭5件、耳機插孔轉接器6件、仿冒「SAMSUNG」商標電池8件、傳輸線62件、耳機42件、充電頭47件、充電組(一頭)3套、行動電源5件,為侵害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有APPLE真品與仿冒品驗證報告、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所出具鑑定報告書及所附仿品照片在卷可憑(見偵卷第87至89頁、第147至149頁、第169頁、第209至217頁),揆諸前揭規定,扣案之仿冒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
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附表:(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保管字第1546號扣押物品清單)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1 仿冒商標「APPLE」連接線 1件 2 仿冒商標「APPLE」電源轉接器 1件 3 仿冒商標「APPLE」耳機 9件 4 仿冒商標「APPLE」傳輸線 7件 5 仿冒商標「APPLE」充電頭 5件 6 仿冒商標「APPLE」耳機插孔轉接器 6件 7 仿冒商標「SAMSUNG」電池 8件 8 仿冒商標「SAMSUNG」傳輸線 62件 9 仿冒商標「SAMSUNG」耳機 42件 10 仿冒商標「SAMSUNG」充電頭 47件 11 仿冒商標「SAMSUNG」充電組(一頭) 3套 12 仿冒商標「SAMSUNG」行動電源 5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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