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審原易,79,202406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原易字第79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宋秉宏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41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宋秉宏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84條之1 、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