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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易字第72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安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98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柏安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昌澤
法 官 林于捷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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