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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簡字第26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宇恆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 年度偵字第17338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一百一十二年度審易字
第二二四號所為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 由
一、被告郭宇恆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12 年3 月24日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茲因該案尚有不得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原因,爰撤銷原裁定,並改依通常程序審判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彥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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