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審金簡,291,202404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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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9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祺雅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3日所為112年度審金簡字第291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引用之附件檢察官起訴書附表「遭詐欺手法」欄內關於「110年6月底某日」之記載均更正為「111年6月底某日」。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引用之檢察官起訴書附表「遭詐欺手法」欄內關於「110年6月底某日」之記載,顯係「111年6月底某日」之誤寫,有告訴人柯智文之警詢筆錄為憑,且此誤寫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前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刑事第十庭法 官 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嫚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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