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審附民,1302,202401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審附民字第1302號
原 告 吳易松

被 告 游宗瀚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18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陳彥宏
法 官 陳秀慧
法 官 李冠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英毅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