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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5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健銘
義務辯護人 葛彥麟 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8780號、111年度偵字第702號、第703號、第705號、第706號、第1583號、第1586號、第8365號、第10302號、第17385號、第17386號、第19930號、第24708號、第24634號、第24635號)暨移請併案審理(112年度偵字第2636號、第11124號、第11129號、第11142號、12430號、第13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伍拾伍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應執行拘役壹佰日,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戊○○與丁○○、辛○均為臨時演員,戊○○因故與丁○○、辛○2人互生嫌隙,竟意圖散布於眾,基於加重誹謗之犯意,先後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一、二、三所載之方式,在LINE群組上,以「Jimmy秋哥」或「Jimmy禾火哥」或「秋哥100」或「戊○○100Jimmy秋哥ㄗㄢˋ」等暱稱接續發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具有侮辱性質之不雅文字及不實言論,足以貶損丁○○、辛○之人格及社會評價;
戊○○又接續於111年12月16日14時31分許、14時32分許,以「Jimmy禾火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發通告群組」內,傳送:「前年426不強…濫訴誣告經紀人歡姐…歡姐在北院民事庭當他性騷擾犯被告方的(證人),給果沒給付給歡姐證人出席車馬費NT600…經紀公司扣下426不強的通告費…有夠可惡又帶不出場面的426」等語,並張貼辛○之照片及載有「辛○」姓名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通知書照片(其上編輯「性騷擾」之文字)之方式,指摘、傳述足以毀損辛○名譽之事。
二、案經丁○○、辛○告訴及臺灣臺北、基隆、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暨移請併辦。
理 由
壹、程序方面:
一、證人即告訴人丁○○、證人乙○○於警詢時所為之陳述,均係被告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被告之辯護人爭執上開陳述之證據能力,且均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之例外情形,自俱無證據能力。
二、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
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至第159條之4 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上開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 分別定有明文。
本判決後述所引之各項證據,除前揭部分外,其屬傳聞證據之部分,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表示沒有意見(本院易字卷一第487至502頁),且渠等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於該等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再爭執,本院審酌該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與本案待證事實復俱有關聯性,認以之作為本案證據應屬適當,揆諸前開規定,該等證據具有證據能力。
至其餘本案認定犯罪事實之非供述證據,均與本案事實具有關聯性,並無事證足認有違背法定程序或經偽造、變造等情事,且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程序,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對於上開證據之證據能力均未爭執,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 之反面解釋,亦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加重誹謗之犯行,並辯 稱:起訴書及併辦意旨書附表之內容都不是我貼的,我在LINE上的暱稱不是用「Jimmy秋哥」,只是4年前曾經用過,後來用「禾夥秋」,這些都是濫訴誣告,很多證人被威脅所陳述,跟本案不相干也被當證人,很多截圖都是造假跟變造,我也不清楚「Jmmy秋哥」是誰云云。
經查:㈠被告於如附表一、二、三所示時間及上開時、地,在「94要通告工作交流群」、「撿垃圾除敗類」、「特約臨演通告」、「發通告群組」、「漢媽2通告群」等LINE群組或在丁○○LINE動態頁面或在其LINE個人動態頁面,以暱稱「Jimmy秋哥」或「Jimmy禾火哥」或「戊○○100Jimmy秋哥ㄗㄢˋ」或「秋哥100」等發表如附表一、二、三行為欄所示之文字,業據證人即告訴人丁○○、辛○分別於偵審中指訴綦詳(偵18780卷第88至90頁、新北檢偵6490卷第39至40頁、他1143卷第19至21頁、偵11129卷第7至8頁、本院易字卷一第105至106頁、第107至109頁),並經證人乙○○、鍾振盛、己○○於偵訊時或審理中證述屬實(偵18780卷第29至30頁、第91至92頁、第92頁、本院易字卷一第101至104頁、第95至98頁),復有暱稱「Jimmy秋哥」之LINE通訊軟體動態頁面貼文、乙○○於109年9月17日刊登於臉書社團「靠北影視」與暱稱「Jimmy秋哥」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暱稱「Jimmy秋哥」於丁○○之LINE通訊軟體動態頁面貼文、暱稱「Jimmy秋哥」於LINE通訊軟體「94要通告工作交流群」群組之貼文、戊○○於110年3月27日通訊軟體LINE「特約臨演通告」群組之貼文、暱稱「100Jimmy秋哥ㄗㄢˋ」之LINE通訊軟體動態頁面貼文、暱稱「Jimmy秋哥」於LINE通訊軟體「撿垃圾除敗類」群組之貼文、暱稱「100Jimmy秋哥ㄗㄢˋ」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戊○○之LINE通訊軟體動態頁面貼文、暱稱「戊○○100Jimmy秋哥ㄗㄢˋ」之LINE通訊軟體動態頁面貼文、丁○○與暱稱「Jimmy禾火哥」之LINE通訊軟體對話紀錄擷圖、暱稱「Jimmy秋哥」於LINE通訊軟體「撿垃圾除敗類」群組之貼文、「撿垃圾除敗類討論區」群組成員名單及貼文、暱稱「Jimmy禾火哥」於LINE通訊軟體個人動態頁面貼文、辛○提出之暱稱「Jimmy秋哥」於LINE通訊軟體個人動態頁面貼文、暱稱「Jimmy禾火哥」於LINE通訊軟體「發通告群組」頁面貼文等在卷可稽(北檢他3652卷第27至31頁、第33至37頁、第41至44頁、第49至51頁、第185至193頁、北檢他9836卷第11至21頁、第25頁、第29頁、第41至43頁、他4074卷第4頁、第7頁、他3270卷第5至6頁、他3468卷第19至24頁、第54至57頁、他3941卷第7至9頁、偵1583卷第47至49頁、他5278卷第8至18頁、他1143卷第7至13頁、他1181卷第5至21頁、他1286卷第5至21頁、他1771卷第7頁),且被告於另案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21854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中亦作證承認LINE暱稱有用「Jimmy秋哥」乙節,亦有該案案卷可憑,是告訴人丁○○、辛○前開所述尚非子虛,可以採信,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又刑法第309條所稱「侮辱」及第310條所稱「誹謗」之區別,前者係未指定具體事實,僅為抽象謾罵;
後者係對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而損及他人名譽者。
而「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並有與上開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
基此,如就具體事實有所指摘,而同為與上開誹謗事件具有語意關連之意見或評論,縱使尖酸刻薄,批評內容足令被批評者感到不快或影響其名譽,仍應就其言論之整體為評價,判斷是否成立誹謗罪,而不在公然侮辱罪之處罰範圍。
而刑法第310條之誹謗罪,如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真實者,不罰。
但涉及私德而於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刑法第31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憲法法庭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就誹謗罪合憲性問題所做裁判的意旨,表意人對於所誹謗之事,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其內容為真實而得免責,應視表意人在為該言論前,有無就其言論內容盡合理的查證,以資判斷。
至於表意人是否已善盡合理查證義務而得阻卻違法,依前述憲法法庭判決及司法實務的一貫見解,應依個別事實所涉行為人的動機與目的、所發表言論的散布力與影響力、表意人及被害人究竟是私人、媒體或公眾人物、名譽侵害的程度、與公共利益的關係、資料來源的可信度、查證對象的人事物、陳述事項的時效性及查證時間、費用成本等因素,以定其合理查證義務的高低,俾以調和言論自由的落實與個人名譽的保護。
是以,如表意人為達特定的目的,對於未經證實的傳聞,故意迴避合理的查證義務,率行以發送傳單、舉行記者會、發表新聞報導或出版書籍等方式加以傳述或指摘,依一般社會生活經驗觀察,自應認為其有惡意,不得阻卻違法,應成立誹謗罪。
㈢查,被告發表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文字,乃具體指摘告訴人丁○○是有醫師認證的精神病患,且長的這種七桃仔樣,外型氣質只能演黑衣人,並諷刺丁○○為撿垃圾;
又具體指摘告訴人辛○是性騷擾犯,且辛○自己承認連國安局都認為他可能是426共諜被抓去士林國安局嚴刑逼供,聽說他得了AIDS+梅毒,並諷刺辛○是426(台語死阿六,為對中國大陸人的蔑稱)等,上開文字內容依社會一般通念,乃屬貶抑他人人格而嘲諷、蔑指他人人格低劣之言語,帶有鄙視、不屑之意味,均在貶抑告訴人丁○○、辛○道德形象、人格評價及社會地位,使告訴人丁○○、辛○難堪,而依卷內證據亦無從認定被告所指述告訴人丁○○係精神病患,辛○有性騷擾、共諜之行為,迄本院辯論終結前,被告亦未提出任何證據證明,顯見被告發表上開文字時,未有任何查證之行為至明,實難以認定被告已盡合理查證義務,核與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要件不符。
㈣按刑法第310條第2項規定之誹謗罪,係以散布文字、圖畫之方式,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
而誹謗罪之構成要件,主觀上行為人必須具有散布於眾之意圖及誹謗之故意;
客觀上行為人所指摘或傳述之事,必須屬於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之具體事件。
又所謂散布於眾之意圖,乃指行為人有將指摘或傳述內容傳播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周知之意圖;
且所稱「散布於眾」,係指散播傳布於不特定人或多數人,使大眾得以知悉其內容而言,即行為人向不特定人或多數人散布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始克相當;
而解釋「多數人」,係包括特定之多數人在內,至其人數應視立法意旨及實際情形已否達於公然、散布於眾之程度而定。
所謂誹謗故意,係指行為人對其指摘或傳述之事足以損害他人名譽有所認識,並且進而決意加以指摘或傳述該事件具體內容之主觀犯罪故意。
查,「94要通告工作交流群」、「撿垃圾除敗類」、「特約臨演通告」、「發通告群組」、「漢媽2通告群」等LINE群組之人數均係多人,有上開群組貼文可證,顯屬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屬於公然之狀態,此應為被告所明知,是被告在多數人組成之LINE群組內發表如附表一、二、三行為欄所示之文字,自屬散布行為,而上開文字足以引發一般人對告訴人丁○○、辛○之人格及名譽造成貶損,依被告之社會經驗,當無不知之理,卻仍恣意為之,足認其具誹謗故意及散布之意圖,其行為已該當誹謗罪之構成要件至明。
㈤至證人丙○○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就你所知,被告有無使用暱稱Jimmy秋哥在LINE上面使用過?)我無法提供答案,因為帳號變來變去。」
(本院易字卷一第100至101頁),而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則指稱:「我有思覺失調症,我怕疾病會影響到我的證詞,我有精神上疾病,我是否可以拒絕具結,我怕會影響到證詞的不正確性。」
(本院易字卷一第175頁)等情,是彼2位證人所為證言,尚不能盡信,自均不得執為被告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㈥綜上所述,被告前開所為辯解,要屬事後卸責之詞,委無可採,本案事證已明,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至被告及告訴人丁○○、辛○其餘具狀請求調查之證據,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業如前述,是上開聲請即無調查之必要,應均予以駁回,併予說明。
二、論罪科刑:㈠按刑法第310條誹謗罪之成立,必須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具體事實,尚僅抽象的公然為謾罵或嘲弄,並未指摘具體事實,則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範疇(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6920號判決意旨參照)。
是公然侮辱罪之構成,自以行為人客觀上未指摘具體事實,僅有抽象之謾罵或嘲弄之情,始克當之。
而行為人倘若除對於具體之事實有所指摘外,復同時有與該誹謗事件毫無語意關連之抽象謾罵時,或可同時該當侮辱及誹謗之構成要件,然倘行為人係在指摘具體事實時,依其個人價值判斷提出主觀且與該誹謗事件「有關連」的意見或評論,縱該意見或評論所使用之詞語足以貶損他人之人格或社會評價,仍屬同一誹謗事件之範疇,不另成立公然侮辱罪。
是核被告就如附表一、二、三及前揭事實欄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加重誹謗罪。
至公訴意旨認被告另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並認應與前開散布文字誹謗罪有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關係,請從一重處斷云云,尚有誤會,附此敘明。
㈡被告於如附表一、二、三及前揭事實欄一所示時間,在上開LINE群組接續發表如附表一、二、三及前揭事實欄一所示之文字,其犯罪時、地密接、手法相同,且侵害法益亦均為告訴人丁○○、辛○之名譽,是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離,應視為數個妨害名譽舉動之接續施行,以包括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均屬接續犯,各僅論以一罪。
又被告對告訴人丁○○、辛○所為之加重誹謗行為,犯意各別,被害人不同,應予分論併罰。
至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偵字第2636號、第11124號、第11129號、第11142號、第12430號、第13969號移送併辦部分,因與已起訴部分具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本院自得併予審理,亦一併指明。
㈢爰審酌被告為成年人,竟不思理性溝通,在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之LINE群組上公開發表貶損告訴人人格、名譽及社會評價之言詞,令告訴人之名譽受損,實不足取;
兼衡其動機、目的、誹謗之手法、無前科之素行(詳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承專科畢業,未婚,沒有小孩,目前仍從事臨時演員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犯後未能坦然面對之態度,暨迄今未取得告訴人諒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再定其應執行刑暨諭知執行刑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10條第2項、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庚○○提起公訴及移請併辦,由檢察官張嘉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法 官 李育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丁梅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8 日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 時間 行為 備註 1 109年9月17日 於109年4月間某日,以「Jimmy秋哥」之暱稱,使用通訊軟體LINE,傳送:「簡垃圾(丁○○)的真相某私人看法」、「阿堯傳話出去,丁○○是有醫師認證的精神病患。
再讓我看到背骨的精神病患出現在電視連續劇裡面,會向NCC.及文化部廣電局檢舉...」等語之訊息,教唆乙○○散布上開言論,乙○○因受戊○○教唆,而於左列時間,將其與戊○○間前述對話紀錄之擷圖,刊登在臉書社團「靠北影視」之公開網頁內(乙○○涉嫌妨害名譽部分,未據告訴)。
110年度偵字第18780號(110年3月2日提告) 2 109年10月27日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94要通告工作交流群」群組內,張貼丁○○劇照,並傳送:「這個(丁○○)長的這種七桃仔樣,外型氣質其實就是只能演黑衣人=演戲永遠只會一號表情+歪頭亂演...」、「簡垃圾的PO文手法....」、「明明是簡垃圾PO的別想搗蛋...」等語。
110年度偵字第18780號(110年3月2日提告) 3 110年2月15日8時34分許至同日11時42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丁○○通訊軟體LINE動態頁面刊登:「人家羅雷跟蘇晏霈同場演過~你檢垃圾呢」、「簡垃圾都自己封跟他自己批評臭幹的不要臉那個胖子,光禿頭騙子一樣自封導演.....不要臉」、「民視的蘇小姐. . .碰到瘋子+騙子=的跑龍套的與他同場亂插花演戲. . . 上次騙子+精神病瘋子. . . 現在同樣的瘋子+騙子的撿垃圾」等語。
110年度偵字第18780號(110年3月2日提告) 4 110年2月間某日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丁○○通訊軟體LINE動態頁面留言稱:「演這種...(有礙觀瞻)怪咖癟三角色..」等語之文字。
111年度偵字第702號(110年8月16日提告) 5 110年3月24日2時32分許至2時44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撿垃圾除敗類」群組內,接續傳送丁○○劇照及另張其上編輯「演癟三」文字之丁○○劇照,並傳送:「簡垃圾 只能演這種黑衣人_癟三角色...」、「↑簡垃圾」等語之訊息。
111年度偵字第703號(110年9月10日提告)、111年度偵字第706號(110年8月16日提告)、111年度偵字第10302號 6 110年3月27日22時50分許 在通訊軟體LINE「特約臨演通告」群組內,傳送:「聽Andy盧說這場撿垃圾與同場演警察...結果撿垃圾搶著先上場結果被打槍"被撤換掉"真丟臉...」,及張貼丁○○照片並註記「有辱公職人員」,傳送丁○○之劇照,並於其上註記稱:「裝備穿的零零落落笑死人」等語。
110年度偵字第18780號(110年3月2日提告) 7 110年3月間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丁○○通訊軟體LINE動態頁面留言稱:「...撿垃圾...」、「跟撿垃圾一樣的講一個消息!跟垃圾一樣有精神病的瘋子羅雷也跳出來告撿垃圾,對付垃圾耶」、「聽說,聽說有個撿垃圾一直威脅Josh限他3分鐘內歉賠罪...不然要告他...結果何止3分鐘...垃圾啊...撿垃圾那種咖怎麼跟Josh比...」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705號(110年8月14日提告) 8 110年12月28日簡俊浩知悉前某日 以「Jimmy_秋哥❤黃色って夏」之暱稱,在其通訊軟體LINE動態頁面,刊登:「簡樂社...被降級...簡樂社鬧場的丟臉事...」等語,並張貼其上編輯圈記簡俊浩之劇照,另刊登顯示名稱為「簡妳娘劉雞掰」群組之對話紀錄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17385號(111年6月27日提告) 9 111年1月3日 以「Jimmy_秋哥❤黃色って夏」之暱稱,在其通訊軟體LINE動態個人頁面,標示簡俊浩LINE暱稱「Davejyun」,並留言稱:「撿垃圾...」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17386號(111年7月2日提告) 10 111年1月16日告訴人知悉前某日 在其通訊軟體LINE動態個人頁面,張貼簡俊浩與甲○○合照,並留言稱:「...智障陣線幼稚群組啊~ ... 智障,低能... 不會像簡垃圾威脅你...」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19930號(111年7月14日提告) 11 111年2月1日14時許簡俊浩知悉前某日 以「戊○○100Jimmy秋哥ㄗㄢˋ」之暱稱,在其通訊軟體LINE動態個人頁面,張貼簡俊浩之劇照,並刊登:「這誰啊~聽說不只連牙套都戴歪上場演清裝戲,連假鬍子也歪到有夠假,8成"靠北x視都是他的傑作」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24708號(111年8月1日提告)
附表二:
編號 時間 行為 備註 1 ⑴110年3月26 日1時29分許 ⑵同日2時33分許至12時26分許 ⑴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撿垃圾除敗類」群組內傳送:「辛○ 性騷擾犯」等語。
⑵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上開群組內,傳送:「辛○自己承認連國安局都認為他可能是426共諜被抓去士林國安局嚴刑逼供」、「@喵喵別亂拉426共諜揪共匪出通告啊不然連妳也會被國安局抓去調查是否通敵+通共」、「...他被國安局找去懷疑是"共諜"關我屁事!是他自己要到處不老實的說謊亂唬爛自己的真實家世出身背景,明明是426中國人,在中國出生,受共產黨思想教育長大的。
居然敢虛偽不實填寫出生地(台灣)」,@Josh @劉茫&烏龍茶(打抱不平守護者)我們一堆人被這個背骨仔害的"太絕"才是事實耶~連經紀人Q0 Vita,歡姐,施敏,…連二手臨演仲介紫矮猴都被他假正義牽扯的為自保舉發迷姦強姦女生都在法院,地檢署,警分局有案筆錄在列耶。
不是我秋哥在這裡造謠亂鬼扯的」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1583號(110年9月6日提告)、111年度偵字第1586號(110年9月22日提告) 2 110年8月24日13時25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其通訊軟體LINE頁面,刊登:「打到嚇的拉屎~害吳宗憲捂嘴嫌臭」等語,並張貼辛○之照片(於該照片上圈記辛○)。
111年度偵字第8365號(111年1月20日提告) 3 110年12月19日12時31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其通訊軟體LINE頁面,張貼辛○照片,並刊登:「喂~你在幹什麼 426」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24635號(111年6月16日提告) 4 110年12月24日19時46分許前某時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其通訊軟體LINE頁面,張貼內含辛○照片(其上編輯文字「圈內垃圾人物」),並刊登:「...圈內四大垃圾」等文字之對話紀錄擷圖。
111年度偵字第24635號(111年6月16日提告) 5 110年12月31日16時3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其通訊軟體LINE頁面,張貼辛○照片,並刊登:「426你這垃圾與莊頭通姦犯一個樣的憨懶想法...」、「...426你的娘炮樣眉_毛....」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24635號(111年6月16日提告) 6 111年4月25日14時52分許前某時 以「秋哥100...」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漢媽2通告群」群組內 ,張貼辛○照片,並於其上加註「426不強」之文字;
另刊登辛○之通訊軟體LINE暱稱「潤」之對話紀錄擷圖(於該暱稱旁註記辛○姓名,張貼丁○○及甲○○之照片),並於下方傳送訊息:(標註「研研經紀人」)「妳要小心注意這個笨鎖集團」等語。
111年度偵字第24634號(111年8月27日提告)
附表三:
編號 案號 時間 行為 1 112年度偵字第12430號(111年6月27日提告) ⑴110年12月30日12時4分許 ⑵111年1月7日11時3分許 以「Jimmy禾火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 VOOM頁面上,刊登: ⑴「有人收通姦犯NT1500狗腿跑腿費,整天只會呆呆的當低端人口的憨懶造謠應聲蟲,426真是沒出息!臭名滿天下」,並張貼辛○之照片。
⑵「@甲○○ 有個莊頭勃不起的不知在亂爽什麼樣~聽說他得了AIDS+梅毒(他自己以前po過,是從他愛嫖的阮玉娟那裡得來的...還有菜花3朵,每週都要特別從桃園來台北X醫院治療=真噁心~矽厂ㄜ」等語,並張貼辛○之照片。
2 112年度偵字第2636號(111年11月25日提告) ⑴111年8月12日16時24分許 ⑵111年8月12日17時7分許 ⑶111年8月12日23時28分許 ⑷111年8月14日22時15分許 ⑸111年8月18日20時4分許 ⑹111年8月28日23時41分許 以「Jimmy禾火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其個人動態頁面上,刊登: ⑴「辛○(潤)真4不二6的ㄅ一ㄠˇ~」等語。
⑵「...被426不強告...」等語及載有「辛○」姓名之案件傳票照片。
⑶ 「超級巨星(源)...」群組對話紀錄擷圖(內容含有辛○之聚餐照片,並於其上標註「圈內垃圾人物」之文字,於該照片下方傳送訊息稱:「對啊4大垃圾」)及「認證 V」等語。
⑷「@潤...你這個低端人口的黑名單...」等語。
⑸「@潤...被你拿露鳥照嚇的...」等語。
⑹「我李...虫曾經為了官司需要,找好友簡..昊作偽證,與...建...一起去大陸嫖妓...」、「@辛○...426」等語。
3 112年度偵字第11124號(112年2月21日提告) ⑴111年8月21日1時46分許 ⑵111年8月21日18時17分許 ⑶111年8月22日5時13分許 ⑷111年8月24日12時4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其個人動態頁面上,刊登: ⑴「426不弓虽他被檢察官起訴的“偽造成書“是偽造什麼文書?偽造幾件文書來“濫訴誣告”啊?」等語,並張貼含有辛○姓名之111年1月24日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執助字第8332號強制執行事件函之照片。
⑵「辛○...憨懶...426」等語,並張貼辛○之劇照。
⑶「426是拿這個對Yvonne那2位女同學性騷擾對吧~俺到時候要找10個人來做證426性騷擾+妨害風化+妨害俺名譽」等語,並張貼之其前與辛○間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顯示辛○頭像)。
⑷「這個人怎麼這樣呢?要跟你那在美國花錢買認養的假老北講,國安局齣過去到時候2個都以共諜抓起來~剁...426」等語,並張貼含有辛○照片及「(潤)辛○」文字之對話紀錄擷圖。
4 112年度偵字第11142號(112年2月22日提告) ⑴111年8月22日9時52分許 ⑵111年8月23日23時2分許 ⑶111年8月25日14時29分許 ⑷111年8月27日2時2分許、16時25分許 ⑸111年8月30日18時18分許 ⑹111年8月30日23時25分許 ⑺111年8月31日11時38分許 ⑻111年8月31日16時31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其個人動態頁面上,刊登: ⑴(於辛○留言下方,標註↑)「426...有夠ㄅ一ㄠˇ的喔」等語。
⑵(標註辛○通訊軟體LINE帳號「@潤喂~請說明一下好嗎?請打手去踢館被騙?...這種事也只有426不強這種共產黨教育下培養來作風的才做的來...*舉發矮子猴違反性侵犯法【 就是'強姦"民女啦!】」等語,並張貼之其前與辛○間(顯示辛○頭像)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⑶「426不強要你滾回中國去通姦,去嫖啦」等語;
(標註辛○通訊軟體LINE帳號「@潤..426不強」等語,並張貼將辛○LINE帳號顯示為「不強」之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
⑷「@北瓜宴空行宏/丁○○你去中和找426他老背時問清楚一下他老背是426 親生-父親嗎?(還是從中國偷渡去韓國→USA的低端人口?為何426自稱在台灣出生...且國安局清查426...」」、「誰?誰?@北瓜宴空行鬼/丁○○跟你講莊頭北在中國廣東珠海找蓮花路街沒婊子陪火包,常常假猴幹完一炮或只是帶回去火包房後~連洗澎澎都還沒洗…站壁妓女就她的雞頭電話-來就喊說要走了...」等語,並張貼辛○之劇照。
⑸「@北瓜宴空行鬼/丁○○ 426 製作造假-偽造文書己被法宫戳破啦!... 426不弓虽」等語。
⑹「娘炮就娘炮"還再議同一個截圖還告2個不同人…就等著被誣告吧!」等語,並張貼辛○含有「大家可以繼續罵426背骨強娘炮了喔!去一千次一萬次再議檢察官還是不會屌426的啦!...李弱去吃屎吧!」等語。
⑺「@潤要是恁老北真是共諜...怎還讓賤貨去上法庭,給賤人去亂講胡說八道。
以007自居的賤屌,拜託多長點狗腦袋,不要人呆眼瞎腦中風,完全一個遺傳樣!秋憨懶嫖妓嫖傻了嗎你個傻屌!」等語。
⑻「426...426不弓虽」等語,並張貼辛○之照片。
5 112年度偵字第 11129號(112年3月5日提告) ⑴111年9月5日15時59分許 ⑵111年9月5日16時23分許 ⑶111年9月6日11時46分許 ⑷111年9月6日15時8分許 ⑸111年9月6日17時22分許 ⑹112年9月11日11時53分許 ⑺112年9月12日12時38分許 ⑻112年9月19日4時52分許 ⑼112年9月19日7時44分許 以「Jimmy秋哥」之暱稱,在通訊軟體LINE其個人動態頁面上,刊登: ⑴「4不二六不弓虽...@josh @高子珉 @甲○○ @喵喵@Andy Lu (盧)@周陳漢 @北瓜宴空行鬼/丁○○」之文字,並張貼「臨演遭罵像十大槍擊要犯 怒提告」之網頁新聞擷圖,並於其上編輯「這新聞是指辛○」等語。
⑵「@josh @高子珉 @Andy LU(處)@鐘振盛...+426上新聞」等語,並張貼網頁新聞擷圖,並於其上編輯「辛○」之文字。
⑶「@北瓜宴空行鬼/丁○○ 請426 ...426 說 ...」等語,並張貼顯示辛○頭像之留言擷圖。
⑷「@北瓜宴空行鬼/丁○○ 請426 ...426 說 ...等語,張貼顯示辛○頭像之留言擷圖,並於其上編輯「沒屁用」之文字。
⑸「@北瓜宴空行鬼/丁○○ 426 ...就讓個426在那裡裝大款...426 你就是吸毒_跳跳等級的爛咖一個啦@josh @喵喵 @周陳漢@陳奕顯@鐘振盛@甲○○@郃歡@烏龍茶@打抱不年守護者)」等語,並張貼顯示辛○頭像之留言擷圖。
⑹「@北瓜宴空行鬼/丁○○@高子珉@甲○○@鐘振盛 莊頭伯與426 ...426」等語,並張貼辛○之照片。
⑺「426 ...」等語,並張貼顯示辛○頭像之留言擷圖。
⑻「426 ...,426」等語,並張貼顯示辛○頭像之留言擷圖,並於其上編輯「潤,永遠都是共產黨思維居然都是要被造謠誹謗的人舉證」之文字。
⑼「4不2六不弓虽...426 ...」等語,並張貼顯示辛○頭像之留言擷圖,張貼顯示辛○頭像之留言擷圖,並於其上編輯「沒屁用」之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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