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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398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春福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春福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已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可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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