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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智附民字第1號
原告晟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朱麗美
訴訟代理人吳霈栩律師
訴訟代理人
兼
送達代收人王乃中律師
被告顏玉麗
醫凡企業有限公司
上一人
之
代表人
兼被告周玉堂
上二人
共同
訴訟代理人陳士綱律師
許書豪律師
李臻雅律師
被告胡恩樺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訴訟代理人陳士綱律師
許書豪律師
複代理人李臻雅律師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智訴字第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調查之必要,爰命定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10月3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楊舒婷
法官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侑仕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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