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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05號
原 告 魏啟勳
被 告 卓訓宇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22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張兆光
法 官 蘇琬能
法 官 張毓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佩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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