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定邦
選任辯護人 焦郁穎律師
顏世翠律師
被 告 陳治中
選任辯護人 薛智友律師
張瑋芸律師
被 告 江憲瑞
選任辯護人 顏偉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蔡守訓
法 官 張毓軒
法 官 陳銘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羅淳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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