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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2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歐紘瑜
指定辯護人 郭釗偉律師(義務辯護)
具 保 人 邱正雄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正雄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
不繳納者,強制執行。
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
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歐紘瑜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檢察官於民國112年5月9日在偵查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邱正雄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等情,有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點名單、訊問筆錄、法警室報告、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稽(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偵字第12483號卷第161頁、第163頁至第177頁、第187頁、第188頁、第189頁)。
茲因被告於本院113年2月22日準備程序時,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復經本院拘提被告,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帶同或督促被告到庭等節,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刑事報到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113年3月28日新北警汐刑字第1134190388號函暨所附本院拘票、報告書、被告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準備程序傳票送達證書等在卷可憑(見本院112年度訴字第521號卷【下稱本院卷】第325頁、第327頁至第331頁、第355頁至第361頁、第365頁、第315頁、第319頁)。
而被告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367頁至第369頁),可認被告已逃匿,揆諸首揭規定,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併實收利息。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劉正祥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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