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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鴻戎
訴訟代理人 李晉銘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謝少鏞
張格維
陳振陽
廖佳恩
林書楷
鄭○邦
兼上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鄭士偉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39號重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楊舒婷
法 官 鄭仰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侑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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