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重附民緝字第3號
原 告 邱俊榕
吳欣醍
蔡秀蘭
張家祥
王小燕
黃玉妙
江燕惠
李玉璽
遲景綸
全秋圓
林素娟
林惠雯
高素芬
林玉樹
蔡惠鳳
何冠融
林幸子
陳光熙
陳茗芬
鄒智惠
穆曉雯
賴映蓉
黃顯權
丁桂蘭
簡秀如
湯季華
宋卉玟
林世銘
吳星樺
王樹源
被 告 吳炯燁
指定送達:臺南市○○區○○街00號0樓之0之0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重訴緝字第1號(原為106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同案被告林聖凱、高憲鈺、許建暉、鄒志偉、林士傑、陳素卿、陳玉鈴、陳意婷、蔡永鴻、黃振宏、陳志偉部分,業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27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正忠
法 官 李東益
法 官 林琬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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