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3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金忠
選任辯護人 郭瑋峻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382、15737、17073、17321、17564、181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李金忠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欣潔
法 官 葉伊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佳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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