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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51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瑋祥
選任辯護人 黃昱凱律師
王聖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87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茲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原訂於民國113年2月5日宣判,惟該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13年2月7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十法庭進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議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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