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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訴字第892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正毅
選任辯護人 林元浩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502、11840、198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92號(含113年度附民字第504號)被告張正毅詐欺等案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訴字第74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1、2項規定:「數同級法院管轄之案件相牽連者,得合併由其中一法院管轄」;
「前項情形,如各案件已繫屬於數法院者,經各該法院之同意,得以裁定將其案件移送於一法院合併審判之;
有不同意者,由共同之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
二、經查,被告張正毅前因詐欺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案號:112年度偵字第7767號等),現繫屬於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訴字第748號),尚未審結等情,有該案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該案與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892號(含113年度附民字第504號,下稱本案)被告張正毅被訴部分,核屬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經本院函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是否同意合併審判,該院亦函覆同意本案被告張正毅部分移由該院合併審判,有該院113年4月17日彰院毓刑木112訴748字第1139004604號函在卷可參,爰依前開規定,將本案被告張正毅部分(含113年度附民字第504號)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與該院112年度訴字第748號刑事案件合併審判。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6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鄭勝庭
法 官 林哲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議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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