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485號
原 告 盧敏子
被 告 江韋逸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70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婕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