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附民,1563,2024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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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63號
原 告 乙○○ 住○○市○○區○○路0段000○0號4樓之1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2年度訴字第44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世華
法 官 李嘉慧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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