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附民,1590,2024043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590號
原 告 黃怡珊

被 告 江如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259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明偉
法 官 林哲安
法 官 劉正祥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郁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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