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附民,1847,202401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847號
原 告 胡妍銨
被 告 李珮怡
上列被告因112年度金訴字第82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吳佩真

法 官 楊舒婷

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韻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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