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附民,2033,202401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2033號
原 告 彭秀芬 住○○市○○區○○○路000號3樓之3
被 告 鄭淳池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易字第289號竊佔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鄭淳池涉犯刑法竊佔等案件,經本院以112年度易字第289號審理後,業於民國113年1月23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之訴應予以駁回,而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育仁

法 官 鄭仰博

法 官 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如有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 蘇郁雯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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