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2,附民,421,2024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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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21號
原 告 劉芳妤 住花蓮縣○○鄉○○路00巷00號

被 告 范秀糧 籍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新 北○○○○○○○○)
(另案在法務部○○○○○○○○○服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訴字第67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經本院審酌認該附帶民事訴訟之請求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瑜
法 官 鐘乃皓
法 官 高御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朱亮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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