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解筆錄
聲請人 李學燈
相對人 林宇陽
上列當事人113 年原附民移調字第4號就本院113 年度原訴字第20號詐欺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上午9 時53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試行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左:
一、出席人員:
法官葉伊馨
書記官謝佳穎
通譯王浩
調 解委 員蔡忠雄、林進忠
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李學燈
相對人林宇陽
三、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林宇陽願給付聲請人李學燈新臺幣(下同)壹萬參
仟元,相對人當庭給付壹萬參仟元予聲請人,並經點收無
誤。
(二)聲請人對相對人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但不免除其餘連帶
債務人之賠償責任。
(三)聲請人願意原諒相對人,請求從輕量刑,並由法院處從輕
處理如符合緩刑條件,給予相對人宣告緩刑。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四、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聲請人李學燈
相對人林宇陽
中華民國 113年7 月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書記官謝佳穎
法官葉伊馨
以上正本係依據筆錄原本作成。
書記官謝佳穎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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