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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禁沒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慧美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0年度毒偵字第2327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違禁物(113年度執聲字第2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慧美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2月17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自應聲請裁定沒收並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嫌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2月17日以110年度毒偵字第232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各1份在卷可查。
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物,經送檢驗結果,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華民國110年北市鑑毒字第292號鑑定書各1紙附卷可稽(見毒偵卷第147至148、169頁),堪認該等扣案物品確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
又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包裝袋共4只,因與殘留其上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無法完全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予宣告一併沒收銷燬。
至毒品送鑑耗損之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天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宜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9 日
附表:
編號 品名、數量 鑑定結果 鑑定報告及出處 是否沒收(銷燬) 1 白色粉末1包(含包裝袋1只) 毛重0.3390公克(含包裝袋)、淨重0.1190公克,取樣0.0232公克,驗餘毛重0.3158公克,檢出Heroin(海洛因)成分。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10年11月8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47至148頁) 沒收銷燬 2 注射針筒4支 注射針筒1支,經乙醇沖洗,檢出Heroin(海洛因)成分。
沒收銷燬 3 玻璃球吸食器1個 經乙醇沖洗,檢出Methamphetamine(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沒收銷燬 4 白色結晶體3包(含包裝袋3只) 總毛重1.76公克,總淨重1.11公克,各取0.01公克化驗,驗餘總毛重1.73公克,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Methamphetamine,MA,俗稱冰糖)成分。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華民國110年北市鑑毒字第292號鑑定書(見毒偵卷第169頁) 沒收銷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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