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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美雅
周詠泰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2年度偵字第3524號、第13467號、第14358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仿冒IPhone商標手機陸拾捌支均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郭美雅、周詠泰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2年9月22日以112年度偵字第3524號、第13467號、第1435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扣案之仿冒IPhone商標手機68支,經鑑定確為仿冒商品,有鑑定報告、鑑定能力證明書等在卷可參,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規定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被告2人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2年9月22日以112年度偵字第3524號、第13467號、第14358號為不起訴處分,告訴人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檢察分署檢察長以112年度上聲議字第474號駁回再議確定,有上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士林地檢署112年度偵字第3524號卷【下稱偵卷】第235頁至第240頁、第253頁至第258頁,本院卷第7頁至第9頁)。
而扣案之手機68支,經鑑定結果,認係侵害蘋果公司商標之仿冒物品,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檢索資料、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財政部關務署臺北關快遞機放組傳真電文、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扣案物照片、蘋果公司委任案外人張源倫出具之鑑定報告、張源倫之鑑定能力證明書影本等(見偵卷第137頁至第142頁、第143頁至第146頁、第165頁、第167頁、第169頁至第173頁、第175頁至第177頁、第179頁、第267頁)在卷可參,足認扣案之手機68支(仿冒型號IPhone 8PLUS、容量64G)確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勝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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