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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士政
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高士政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調偵字第12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商標法第98條等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高士政涉嫌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其犯罪嫌疑不足,而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10款之規定,以111年度調偵字第124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上開處分書在卷可考。
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保管字第2418號),確與如附表所示商標權人所申請註冊之商標圖樣及商品類別相同,而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亦有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扣押貨物收據及搜索筆錄、商標註冊資料、如附表所示之鑑定報告書、扣案物照片等件附卷可憑。
從而,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單獨聲請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宣告沒收,核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附表:
編號 應沒收之扣案物 商標權人 鑑定報告 1 仿冒「adidas」商標之外套拾貳件 德商阿迪達斯公司 110年11月4日貞觀法律事務所鑑定報告書 2 仿冒「adidas」商標之長褲拾貳件 同上 同上 3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之上衣壹件 美商昂德亞摩公司 109年11月19日恒鼎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 4 仿冒「UNDER ARMOUR」商標之長褲壹件 同上 同上 5 仿冒「NIKE」商標之外套陸件 荷蘭商耐克創新有限合夥公司 109年11月17日台灣耐基商業有限公司產品鑑定書 6 仿冒「NIKE」商標之長褲陸件 同上 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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