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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單聲沒字第4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丁怡文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11年度偵字第20537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執聲字第4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丁怡文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053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12月14日緩起訴期間屆滿,而該案所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即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59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4、7至10所列扣案物),經鑑定結果均為仿冒商標商品,此有各該鑑定報告書在卷可稽,因屬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情。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
再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復為商標法第98條所明定。
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檢察官自得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案被告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士林地檢署檢察官於111年11月17日以111年度偵字第20537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111年12月15日確定,並於112年12月14日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該案所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111年度偵字第20537號卷第24頁、第30頁),經鑑定結果均係仿冒各該商標之物品,有鑑定報告書、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查詢資料(111年度偵字第20537號卷第56頁至第59頁、第71頁、第74頁至第75頁、第80頁至第97頁、第99頁至第103頁、第106頁至第109頁)附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確均屬侵害商標權之商品,而為專科沒收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是聲請人聲請將上開物品予以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楊舒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壹萱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
附表:
編號 名稱 數量 備註 1 仿冒「熊大」商標吊飾 4件 ⒈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保管字第593號扣押物品清單編號1至4、7至10所列扣案物。
⒉左列編號7為警方採證物。
2 仿冒「LV」商標指甲貼 72件 3 仿冒「LV」商標耳環 2件 4 仿冒「YSL」商標耳環 4件 5 仿冒「CHAMPION」商標包 2件 6 仿冒「CHANEL」商標耳環 54件 7 仿冒「CHANEL」商標胸針 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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