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8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斯昭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226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陳斯昭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斯昭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已有2次因酒後駕車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佐,猶未能從中記取教訓,再犯本案,顯然漠視一般往來之公眾及駕駛人之用路安全;
且不得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業經政府三申五令宣導,為時甚久,被告對此理應知之甚詳,詎不知警惕,仍酒後駕車行駛於道路;
且被告為警查獲時之吐氣酒精測定濃度達每公升0.53毫克,對一般往來之人車均生高度危險性,實屬可議。
惟念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本案犯罪動機、手段、情節、所生危害,及其自陳碩士畢業之教育智識程度、已婚,無子女、目前從事行銷工作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五、本件經檢察官林弘捷提起公訴,檢察官李美金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3年度偵字第1226號
被 告 陳斯昭 男 52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0號1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該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斯昭明知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自民國112年12月18日23時許起至翌(19)日1時許止,在新北市○○區○○○道0號八里福朋喜來登酒店飲用紅酒,竟未待體內之酒精濃度消退,仍基於酒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112年12月19日1時後之某時許,自前開酒店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嗣於同日4時25分許,行經臺北市北投區大度路1段與大度路2段路口時,經警攔檢盤查,對陳斯昭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結果,酒測值達每公升0.53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投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斯昭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測定紀錄表、財團法人台灣商品檢測驗證中心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吐氣酒精濃度檢測程序暨拒測法律效果確認單及公路監理電子閘門系統車籍資料查詢單各1件及警方盤查被告之密錄器翻拍照片6張在卷可佐,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檢 察 官 林弘捷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蔡宜婕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