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審交簡,9,2024011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審交簡字第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陸志清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323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陸志清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增列「被告陸志清於113年1月4日本院準備程序中之自白」、「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車輛詳細資料報表」、「駕籍查詢結果」,論罪科刑部分補充記載「被告肇事後,在其犯罪尚未被發覺前,即向前來處理之警員坦承為肇事駕駛乙情,有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在卷可稽,事後並接受裁判,應認已符合自首要件,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駕駛車輛疏未注意不得跨越槽化線,致生本案事故,使告訴人2人受有如附件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傷害,應予非難,並考量其犯後坦承犯行,惟未與告訴人調解成立之態度,暨其自陳教育程度為大學畢業,已婚,職業為司機、月收入約新臺幣3至4萬元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葉耀群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碩志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歐家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孟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2年度偵字第323號
被 告 陸志清 男 60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0巷00弄00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陸志清於民國111年9月25日6時1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沿新北市八里區台64線往臺北港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往台61線匝道入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駛時,在劃有槽化線之路段,不得跨越行駛,以避免危險或交通事故之發生,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跨越槽化線駛向右行駛,適有楊廷傑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自用小客車搭載方亞心,由外側車道沿同向駛至,一時閃避不及,二車遂發生擦撞,致楊廷傑受有左膝挫傷之傷害、方亞心受有胸壁挫傷之傷害。
二、案經楊廷傑、方亞心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蘆洲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編號 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1 被告陸志清之供述 被告固不否認於案發時、地與告訴人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惟辯稱:我認為告訴人2人事發很久才去驗傷,當場告訴人2人都可以走路,且告訴人2人製作完筆錄就離開現場,都沒有說受傷的事情,我認為告訴人楊廷傑超速,因為我看後照鏡後面是沒有車的云云。
2 告訴人楊廷傑、方亞心之指訴 全部犯罪事實。
3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道路交通事故訪談紀錄表、現場暨車損照片、行車紀錄器影像及畫面截圖 1.本件車禍發生之過程及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過失之事實。
2.告訴人2人於案發當時向警方表示因車禍而受傷之事實。
4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北分院111年10月6日、11日出具之診斷證明書各1紙 告訴人2人因本件車禍受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傷害之事實。
5 臺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112年8月11日鑑定意見書 被告駕駛租賃小客車,違規跨越槽化線行駛,為肇事原因之事實。
二、核被告陸志清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被告一過失行為,同時致告訴人2人受有傷害,其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3 日
檢 察 官 葉耀群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鄭雅文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