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SLDM,113,審交重附民,10,2024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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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10號
原告陳榮通
陳宜婕

陳宜蕙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張雅雯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廖偉真律師
被告羅財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交訴字第39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1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李冠宜
法官陳秀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嫚凌
中華民國113 年7 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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