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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2號
原 告 戴宋雄
被 告 洪克綸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審交簡字第5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 蘇昌澤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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