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審交重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林玫岑
林裕盛
林育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鴻琪律師
被 告 劉泓震
被 告 立航工程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博文
被 告 展大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信智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審交訴字第7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 蘇昌澤
法 官 歐家佑
法 官 林于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 記 官 吳琛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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